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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撤销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仲裁吗
你好,有关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如下(一)法律要件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序产生影响,因而当事人的撤回申请须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程序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应予准许。1.主体条件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有权的人员提出。所谓有权提出的人员,是指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限于反请求部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形式要件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虽然仲裁法对撤回仲裁申请的形式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仲裁实践的情况看,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仲裁庭审查仲裁申请人提出的撤回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则应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
3.时间条件允许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为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之前,并以被告实际答辩为界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依法可以当然撤案阶段,因为此时被申请人尚未实际答辩,仲裁庭尚未实际审理,所以申请人申请撤案,原则上都应该准许;后一阶段为仲裁庭审查核准阶段,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确保程序的公正。
4.撤回申请应当出自当事人自愿,目的必须正当、合法。法律应当明确地作出规定撤回仲裁申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撤案申请不得准许
1、撤回仲裁申请的事实上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或有效的保护。
2、法定代理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或有效的保护。
2、撤回仲裁申请的后果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违反实体强行法所致;二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规避仲裁员。
4、申请人一方为多人,对于未申请撤案的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外,撤案申请效力不及于他们。(二)法律后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权已被“取消”,仲裁机构自然也就不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决。所以应当明确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以便当事人权衡得失,斟酌行使。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将产生多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1.本案仲裁程序终结。撤回仲裁申请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本案仲裁程序的终结。因此,对于仲裁庭而言,不能再享有对该案的仲裁权,不能继续行使对该案的审理权和裁决权;对于当事人来讲,亦不得要求仲裁庭继续本案的其他仲裁程序。在实践中,仲裁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并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所谓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是指有效的仲裁协议被当事人援用之后,由于某个事件的发生,当事人仍可依据该仲裁协议重新提请仲裁的情形。对当事人除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外,因其他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同样应当允许其依据该仲裁协议重新提请仲裁,理由有两点第一,撤回仲裁申请只是申请人对其程序性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仲裁庭也没有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存在。因此应当确认在撤回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仲裁。否则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终结,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结束而非仲裁权的消灭。仲裁权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未合意放弃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仲裁庭所享有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权。仲裁协议重新利用后,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由于原仲裁庭了解案件的情况,由原仲裁庭恢复行使仲裁权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以此为更换仲裁员、规避法律的手段。当然,如果双方完全自愿地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权或仲裁庭组成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也应该尊重他们的新选择。
二、劳动仲裁裁决撤销后,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您好!你问的劳动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撤销吗,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劳动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受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9条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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