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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公安机关办理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公安机关办理监视居住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三、公安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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