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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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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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