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私放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故意违抗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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