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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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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是指战时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情形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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