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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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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或者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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