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二OO九年农业机械年检工作的通知
(成农机〔2009〕4号)
(成农机〔2009〕4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 市农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的农业机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9年1月1日以前由农机部门核发了牌证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三轮运输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以及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提灌机械、固定式农业机械均应参加本年度检验。当月需要转籍过户的农业机械,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籍手续。
二、检验标准
(一)对上道路行驶的各型拖拉机的检验,要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615.13-1996),2009年7月1日后按《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国家新标准,《运输型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DB51/266-1999)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把检验质量。
(二)对各型拖拉机的检验要采取统一仪器检测。其它农业机械要采取人工检验与仪器检验相结合进行。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参加年检的上道路运输的拖拉机,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反光标识。
(四)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应在挂车或车箱的明显位置喷印“严禁载人”、“准载吨位”字样,车箱后挡板上还应喷印拖拉机号牌的放大字号,做到标准统一、规范整洁。同时核发全国统一的“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合格”标志上填写拖拉机年度检验登记表号,并在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年检记录。
三、具体要求
(一)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的拖拉机,由农机监理部门将相关资料分别抄告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机主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片区农机管理站,并商请有关部门督促补检。
(二)区(市)县农机监理部门要利用年检之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和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以及拖拉机超限超载整治等工作的宣传教育。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和典型农机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对拖拉机驾驶员和机主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考试,提高广大机主、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与机主及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签订2009年度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卡。
(三)要严格执行农机年检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9年参加年检的上道路运输的拖拉机必须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费率按由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
(五)年检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农机监理站(所)要将年检工作总结材料及汇总表于9月30日前分别报市农委农机化处和市农机监理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