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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化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化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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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6-07-11 实施时间:2016-07-1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敦化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敦政办发〔201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敦化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敦化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4号)、《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全市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各责任部门的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农业局会同市编办、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各牵头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三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印发。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油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履行季度抽查、年底重点检查的监督检查职责。

  各责任部门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作为责任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目标。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方法和步骤。

  1、自查评分。各责任部门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组办公室,抄报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责任部门的自评报告和书面意见,确定抽查部门,组成联合抽查小组,每年2月10日前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3、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并起草全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责任部门通报,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报送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作为部门考评依据,并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州粮食局、省州农委以及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责任部门给予表扬,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任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各牵头部门,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每年1月20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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