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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煤炭部煤炭科学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与浙江湘湖师范学校产权纠纷的初步意见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煤炭部煤炭科学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与浙江湘湖师范学校产权纠纷的初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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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4-10-20 实施时间:1994-10-20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煤炭部煤炭科学总院杭州
  环境保护研究所与浙江湘湖师范学校产权纠纷的初步意见的函
  (1994年10月20日
  国资法规函发〔1994〕128号)


  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煤炭部煤炭科学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与浙江湘湖师范学校发生的产权纠纷,我局已派专人赴萧山等地作了调查,现就该案有关问题提出几点初步意见:

  一、调查中新发现的一些证据,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以及当事人的证词都证实,煤炭所科研大楼的土地使用权是依据当时省委决定和省政府行政行为取得的,因此,有关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还需要进行一步核实、查证。

  二、争议土地上建筑物使用单位是煤研所,产权归中央,其资产处分和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应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的同意和确认,任何对该所房产的裁决和评估结果都是无效的。

  三、这起案件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产权界定问题引起的产权纠纷,按照国务院对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文件的精神,全民的所有制内部行政划拨引起的房地产产权纠纷,各级法院不再受理,而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因此,这起产权纠纷应按全民所有制内部产权纠纷处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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