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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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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5-07-16 实施时间:2015-07-16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5〕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发展规划(2015-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酒泉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发展规划(2015-2020)



  为加快构建我市文化传承体系,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8号)精神,现制定我市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发展规划(2015-2020)。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新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的综合价值,激活历史文物资源的生命力,推动文物保护成果创造性转化,更好地展示我市文化的独特魅力,加快文化大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与展示并重的原则。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保持其原真性,维护全市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完整。


  (二)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工程建设规划,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展示、传承、创新、发展历史文化。


  (三)坚持惠民原则。将历史文化遗存的弘扬和阐发与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相融合,把厚重的文化内涵通过科学系统的方式进行展现,使历史文化资源成为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


  (四)坚持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的原则。着力提升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度,用文化提升旅游产业的文化含量、文化品位,用旅游承载文化、传播文化,实现文物资源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三、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和“乡村记忆”博物馆,积极探索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大遗址展示利用模式和遗产资源富集地区博物馆规模化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展示服务水平,使我市珍贵的文物资源和多彩的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展示,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博物馆网络体系,成为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按照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一带三区”建设总体布局,突出酒泉展示丝绸之路文化,弘扬敦煌文化、彩陶文化、长城文化、简牍文化、航天文化、石窟文化、民族文化、农耕文化和红色文化等文化品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市的博物馆建设。


  (一)以敦煌市为龙头,大力建设突出敦煌独特的历史文化、人文资源主题,弘扬敦煌文化,发展国际文化交流类、丝路精品陈列类、学术成果展示类、文物及遗址展示类、典籍文物馆藏类、民俗工艺传承类、私人收藏专题类博物馆,建设展示敦煌气派、传承敦煌文化、弘扬敦煌精神、彰显敦煌风格的敦煌博物馆聚落。进一步丰富文化旅游内涵,提升敦煌城市品位,壮大文化产业,增强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吸引力。


  (二)充分挖掘整合资源丰富的汉晋文化、简牍文化、敦煌文化、石窟文化、长城文化、边塞文化、民族文化、农耕文化、红色文化等资源,积极推动综合性博物馆、行业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建成类型丰富、特色各异、数量众多、档次品位较高的城市博物馆集群。突出“专、精、小、特”特色布局,突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突出激活民间资源资本,突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民间、民办、民营为主,拓展功能,产业联动,推进民办博物馆的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各类专题博物馆和“乡村记忆”、“民族记忆”博物馆,建成具有浓厚历史文化氛围的地方特色博物馆聚落。针对全市文化资源碎片化、隐形化分布和自然景观点状分布的实际,结合建设田园城市、拓展旅游空间的根本要求,将不同类别博物馆分布在文化产业园区、城市、乡村、文物遗址、自然保护区等不同区域,镶嵌于各个重大项目和不同行业之中。


  (三)以长城及烽燧遗址、锁阳城遗址、悬泉置遗址、玉门关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地为核心,打造各类考古遗址公园;依托古民居、旧村社、闲置村舍和村校等,发展各类小型民办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乡村记忆”博物馆,再现古城、古镇、古村的历史风貌。


  (四)依托全市少数民族自治县及民族乡,展示少数民族独有的生活方式和独特的民族风土人情,全面建设发展特色鲜明的民族、民俗专题博物馆和“民族记忆”博物馆。


  (五)依托玉门老市区、阿克塞旧县城遗址以及敦煌沙州故城等,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的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探索建立石油工业遗产公园或城市遗址公园,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展示城市和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与工业文化,以及城市发展和变迁等诸多时代文化元素。


  四、主要任务


  酒泉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实施期限为2015-2020年,分两个阶段进行建设。


  (一)启动建设期(2015年)


  按照博物馆分类,启动实施一批重要文化遗产展示工程和博物馆建设项目,进一步拓展全市博物馆体系空间和数量类型,实现“历史再现”工程的顺利开局。到2015年底,力争在全市新增各类博物馆15个以上。


  1.文化系统及行业博物馆。酒泉市博物馆全面建成,正式向市民开放;完成玉门市博物馆、瓜州玄奘取经博物馆、敦煌自然博物馆装修布展工作,力争年内对外开放;完成红西路军安西战役纪念馆新馆、肃北县民族博物馆新馆装修布展工作;敦煌市博物馆晋升为二级博物馆,肃州区博物馆、瓜州县博物馆积极申报三级博物馆;新增酒泉国学馆、肃州区西汉酒泉胜迹左公园、肃州区非遗陈列馆、敦煌雅丹国家地质公园地质学博物馆、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动植物标本展览馆等。


  2.民办博物馆。新增酒泉酒文化博物馆、富康奇石陈列馆、金塔民俗博物馆、金塔鸳鸯池水文化博物馆等。


  3.遗址类博物馆。对世界遗产陈列设施进行改造和提升,完成锁阳城遗址、悬泉置遗址、玉门关遗址博物馆的改造提升和注册核准工作。


  4.“乡村记忆”博物馆。新增金塔醋文化陈列馆、金塔农耕文化博物馆,肃州区、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等8个“乡村记忆”博物馆。


  (二)重点发展期(2016-2020年)


  全市博物馆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每年新增15个以上的各类博物馆,珍贵的文物资源和多彩的文化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和更加充分的展示利用,具有河西古郡重镇酒泉特色的丝绸之路博物馆体系日益完备,博物馆布局更加合理,文化与旅游融合更为紧密,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做出更大贡献。


  1.文化系统及行业博物馆。全面提升市级综合性博物馆整体展览水平,使酒泉市四坝文化彩陶、两汉简牍、石窟艺术、长城边塞、汉晋遗风及体现丝绸之路文化等特色优势的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全面系统展示。专题类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数量显著增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新建或改扩建馆舍陈旧、面积狭小、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的肃州区、金塔县、瓜州县等县级综合博物馆,实现各县(市区)至少有1个功能完备的综合性博物馆,使之成为展示本区域文化遗产资源的主要窗口。积极推进博物馆评估定级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国家二、三级博物馆的数量大幅增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要立足本行业、本区域代表性文化,建设古生物化石、科技、新能源、工业、农业、城建、交通、矿产、森林、水利、对外友好、生态环境、地方史志等行业博物馆,全面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和现代化面貌。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提升全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承基地、传习所建设,设置陈列馆、展览馆,集中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改造提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旅游景区等现有的各类展示馆、陈列馆和行业博物馆,扩大开放服务范围,强化公益性和公共文化服务属性,不断提升展示水平和服务能力。


  2.民办博物馆。充分调动和引导广大民间收藏者利用自有文物和奇石、像章徽卡、邮票、火花烟标、门券票证、手工艺品、民俗用品等特色藏品,在旅游景区、乡镇、社区设立民办博物馆,力争每个县(市区)平均每年建成2-3个民办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藏品内涵不断丰富,办馆质量稳步提升,成为全市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方名优特产、特色小吃、说唱艺术等的演示、展示、制作和销售为内容的活态博物馆;以收藏、保留当代重大事件相关物证、艺术品、古旧物品的民办博物馆,引导其向基层和社区群众提供文化休闲服务。


  3.遗址类博物馆。坚持规划先行,实施分类指导,优先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调查和研究工作,充分挖掘历史文化信息,再现历史真实,丰富展示内涵,增进公众对文物的认识和理解。重点实施古文化遗址、国家大遗址、石窟寺、长城遗址、古建筑、古民居、红色革命旧址的展示工作。加快推进锁阳城遗址、西河滩遗址、火烧沟遗址、长城遗址、悬泉置遗址、玉门关遗址、阳关遗址等大遗址建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加强文物本体抢救保护,运用原状展示、陈列展示、模拟展示、揭露展示和复原展示等多种手段,全面深入地揭示其历史文化价值,让文化遗产从历史记忆中走出来、“活起来”。通过分步有序推进,到2020年,除部分没有发掘或发掘后回填的遗址墓葬类不可移动文物外,大部分具备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有效展示。


  4.“乡村记忆”博物馆。结合实施基层公共文化中心、“乡村舞台”建设等文化项目,对全市现有的各类乡村文化陈列进行充实规范,在有条件的乡镇建设“乡村记忆”博物馆,每个县(市区)平均建成4-8个“乡村记忆”类博物馆,及时记录和保存广大农村的文化传承与时代记忆,打造广大群众寻根溯源、寄托乡情乡愁的文化平台。通过民俗展、乡情展、沿革展等多种形式,展示反映乡村生活传统、劳作传承、民间习俗、礼仪道德及乡村变迁的实物、图片等资料,以及村民使用过的老旧物件,更好地配合“人的新农村”建设,让村民看得见过去、留得住记忆、记得住乡愁。引导具备条件的"乡村记忆"博物馆提高办馆水平,培育一批符合《博物馆条例》和《甘肃博物馆分类及设立标准》规定条件的博物馆。


  五、管理要求


  (一)建立统一的博物馆运行管理体系。依据《博物馆条例》和《甘肃博物馆分类及设立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改造提升各类博物馆现有网址,丰富在线展示内容,搭建交流、共享平台。根据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工作导则和博物馆展览规范,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各类博物馆的展示、利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博物馆绩效考评机制。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博物馆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的列入《甘肃省博物馆名录》。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办博物馆同时参加民政部门的年检。享受中央财政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的博物馆,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安排挂钩。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运行评估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参照国有博物馆评估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遗址类博物馆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运行评估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乡村记忆”博物馆由所在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每年进行检查评估。


  (三)推动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指导博物馆订立章程,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运行机制。推动博物馆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依法自主运作,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发展模式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增加管理的公开透明度。


  (四)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严禁占用国有文物建筑开设私人会所、高档餐馆,严禁出现为少数人服务的与文物建筑或博物馆的宣教、展示、研究、保护和开放服务功能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或将国有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赠与、出售、租赁、承包、转让、抵押给其他单位,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以其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酒泉市实施“历史再现”工程领导小组,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宗教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历史再现”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市、县要整合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历史再现”工程。国有博物馆的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积极配合向上争取资金,重点支持申遗工作、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及大遗址博物馆建设等重大项目。引导现有社会公益性质基金会将博物馆运行和馆藏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支持范围。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申请设立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资金。创新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个人投资支持“历史再现”工程。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对本区域“历史再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在落实本意见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文物局对每个年度的“历史再现”工程建设任务分解下达,抓好工作进度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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