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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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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阳泉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3-06-06 实施时间:2013-06-06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3〕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阳泉市关于发展飞地经济的指导意见》(阳政办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利益分享

  (一)适用范围。各级政府新引入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开发区)以外落地的飞地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是两类项目:即从阳泉市行政区域外新落户我市,且落户地为非招引项目政府所在地的项目;区域内不同行政区(开发区)间迁移的项目。

  (二)分成依据。项目落地前,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分成比例,签订协议,并报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将备案后的协议印发各有关部门,作为利益分成的依据。如双方暂时无法达成协议,按50:50比例分成。

  (三)统计数据分解。对“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双方商定分成比例,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按报表期别、按分成比例分解。

  (四)有关指标分成。对“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其它需分成指标,由“飞入地”相关部门汇总上报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按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的协议,按分成比例分解后反馈。

  (五)企业工商注册。“飞地经济”企业应在“飞入地”所在县(区)注册法人企业,在“飞出地”县(区)注册分公司。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工商部门解决企业注册问题。

  (六)财税征缴分成。“飞地经济”企业形成的地方级税收,由法人公司和子公司(或分公司)按分成比例分别在“飞入地”县(区)和“飞出地”县(区)进行纳税申报和缴库。“飞入地”企业统一进行纳税核算。具体实施以本文件所附《阳泉市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为准。

二、优惠政策

  (七)落实招商引资鼓励政策。“飞地经济”项目符合《阳泉市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办法》(阳政发〔2011〕8号)相关条款的,应享受该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

  (八)保障土地供应。对“飞地经济”项目用地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各县(区)将“飞地经济”项目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及时组织上报,争取上级更多的年度用地追加指标和年终奖励指标用于“飞地经济”项目。

  (九)简化审批程序。对“飞地经济”项目审批,由“飞入地”按各自权限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超出权限范围项目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区)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以及环评等手续的办理节奏,为项目建设创造透明、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十)强化资金扶持。市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市直和金融部门要把“飞地经济”项目作为资金扶持的优先方向和向上级争取资金的重点,给予支持。

  (十一)环保监管及总量控制。“飞地经济”项目的日常监管由“飞入地”管理,“飞入地”环保部门要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对“飞地经济”项目予以优先总量置换。

三、考核奖励

  (十二)严格考核。要将发展“飞地经济”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考核范围,并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建立按季度和年度动态考核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各县区“飞地经济”工作情况。

  (十三)奖励先进。每年底,市委、市政府按考核结果,对综合考核排名前两名的县(区)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等。

  (十四)本政策措施解释权归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

  (十五)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阳泉市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

  附件:
  阳泉市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

  为调动各级政府加快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划对发展经济的制约,鼓励发展跨行政区划的“飞地经济”,加快县区经济发展,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飞地经济的指导意见》(阳政办发〔2013〕39号),特制定“飞地经济”跨县(区)落户企业税收征缴、收入分成实施细则。

一、税收分成比例。对全市“飞地经济”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飞出地”县(区)和“飞入地”县(区)按双方协商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以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双方协议为准。如暂时无法协商一致,按50:50比例分成。同时,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要将各企业分成比例明细表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二、分成地方财政收入界定。实行分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五项税收。五项税收之外的其它税收、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归项目“飞入地”县(区)。

三、税收缴库及结算办法。参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13〕1号)规定的入库办法,“飞地经济”企业在计算完成应缴税款后根据“飞入地”税务机关按分成比例计算确定的“飞入地”和“飞出地”应缴库金额,分别就地办理缴库。需向“飞入地”国库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企业直接向“飞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国库缴纳;需向“飞出地”国库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企业以汇款方式汇入“飞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国库的“待缴库税款”专户,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纳税人)缴纳××(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

  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在当日或次日向“飞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飞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飞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飞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转回的缴款书收据联后及时交“飞入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飞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在“飞出地”税收分享入库情况,“飞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应及时将缴款书收据联转交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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