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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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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2-10-13 实施时间:1992-10-1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10月13日 国资境外发〔199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切实有效地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2〕2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0种)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中央单位所属境外机构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地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需表格,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此统一格式印制,也可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如需委托,地方局应将所需数量、邮寄地址事先告诉我局,以保证及时送达。
  附件:1、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十种)
  3、境外产权登记表编号说明
附件一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登记、注册或申请到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 境外行政单位,是指国内行政单位派驻境外,执行与国内单位相同职能的机构。如驻外使、领馆、文化代表处、商务处等。
  境外事业单位,是指国内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派驻境外,在当地设立的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机构。如新华社派驻境外的分社、公司派驻境外的代表处、办事处、卫生部门派驻境外的医疗队等。

  第四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多个部门和不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共同到境外建立机构或投资的,其境外产权登记分别由各投资或派出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由一个或多个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单位共同到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必须根据上款要求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
  共同投资分别登记有困难的,可按以下办法进行登记:
  (1)按经各方原有协议,由企业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登记;
  (2)由占控股地位或占股份比例大的中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负责办理登记;
  (3)由负责该境外机构投资立项的单位负责办理登记;
  (4)股份相等的,可经各方协商,委托某一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负责办理登记。
  由境内不同单位共同投资组成新的境内企业法人到境外设立机构或投资办企业的,所属境外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由新企业法人申办登记。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以下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一级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境外机构。
  四、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机构。
  五、国家在各国的外交机构。
  六、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一级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凡是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部门的境外一级机构和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下企业设立的境外一级机构的产权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投资或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受托单位要按照产权登记的统一要求进行办理。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情况汇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上述登记也可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受理、审定。
  第六条所述境外一级机构下属的各级公司、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投资或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同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行业公司、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境外机构。
  三、财务关系隶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其他境外一级机构。
  四、省属境外一级机构创办的境外分支机构以及省级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下属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精神,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直属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

  第十条 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有资产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必要时可报投资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持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产权登记表(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由派出部门审核后即可)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由境外机构填写产权登记表,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有资产负责人签字后,经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产权登记表后,受托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境外机构产权登记审定手续,受托单位负责将产权登记结果汇总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开办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度检查表。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境前应办理产权(立案)登记,填写产权(立案)登记表。
  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十二条 产权(立案)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在境外进行机构注册和项目投资的单位。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机构和项目投资后,在国家授权的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否则,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汇出资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由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专业主管单位(如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等)批准的各类专业性境外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经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项目立案后,在未办理正式出境手续前,必须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

  第十三条 开办产权登记,适用于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正式办理开办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开办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开办产权登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材料:(1)境外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2)资金来源证明;(3)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影印件);(4)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有资产负责人、股权、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变动,以及境外企业单位国有资本金总额增减超过20%的情况。申办时,应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境外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并要求在当地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该机构在当地核准变更注册后六十天内,应携带在驻在国(地区)进行重新注册的法律文件(影印件),到原负责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同时换领《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及其副本。
  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国有资产负责人、投资或派出单位以及地址发生变更,六十天内回国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有一定困难的;可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逐一予以说明。如发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应换领《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副本。
  境外企业(含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国有资本金总额增减变动超过上次产权登记数额20%的,应在主管单位批准变动之后六十日内,向原负责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申办时,境外企业应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资料。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可以结合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并进行。并对变动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境外企业股权发生变化引起股权结构和中方持股比例变化时,应在主管单位批准之后,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当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应在主管单位和证券管理机构批准之后,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申办时,须提交经有关单位审查批准的公司章程,在当地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对拟上市的企业原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时,可把原占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股股本进行登记,在国有资本金栏目中反映,如原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总额未全部转为国有股股本,其余部分在产权登记表的国有资产总额栏目中反映。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在向驻在国(地区)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或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后,由境外企业回国办理或由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要按照开办产权登记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境外机构在向其他单位投资参股的资产、股本及其权益,应在年度检查表和变动登记表中的“向其他单位投资简况”栏目中反映。

  第十六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兼并、被合并等需要终止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机构的资产和工作交接后六十日内,在对原境外机构资产进行处置前,应按规定向原办理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报注销登记表,并按《暂行办法》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年度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是:
  一、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
  二、境外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殖情况;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事宜,要求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申办完毕。境外机构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其投资或派出单位组织审查,由投资或派出单位统一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境外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填报年度检查表,并根据驻在国(地区)的会计年度,提交产权登记检查年度(本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前,下同)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的文件和产权登记上一检查年度的产权登记表,境外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以及《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副本。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单位商定,也可两年进行一次。申办时,应填写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产权登记检查年度上一年按实际资产编制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会计决算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属于一套人马、两个机构,其内部财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分别进行登记,其法人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境外企业的登记要求办理,其代表处(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按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境外产权登记表原则上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境外机构、境外机构的上一级投资或派出单位、财政部门保存。若经主管部门审查的产权登记表,由负责办理登记的投资或派出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境外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将产权登记情况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时,随附各境外机构产权登记表。
  多个单位共同投资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表,规定由投资或派出单位保存的登记表,由负责办理登记的单位保存,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中方投资单位需要掌握情况,由负责办理登记的单位提供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并要求同等密级,妥善保管。
  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后的境外机构,办理有关核发《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事宜。
  《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依据审定的开办登记表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登记表予以换发;依据注销登记表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表签署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意见。境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副本上签字。
  《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其适用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的境外机构,必须先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再进行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暂行办法》公布前已在境外的机构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应一律补办产权登记手续,补办产权登记为首次登记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手续办理,申办时,要填写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按《暂行办法》十八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情况。
  境外国有资产的主管单位有责任督促其境外机构的投资和派出单位按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审定手续,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资料,综合说明当年本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对不按
《暂行办法》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境外机构和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会同主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机密的经济情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将产权登记检查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境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中的中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年度检查(企业)
  2、立案登记(企业)
  3、开办登记(企业)
  4、变动登记(企业)
  5、注销登记(企业)
  6、年度检查(非企业)(略)
  7、立案检查(非企业)(略)
  8、开办登记(非企业)(略)
  9、变动登记(非企业)(略)
  10、注销登记(非企业)(略)

  用途:____
  编号:____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
  (一九九 年度检查)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境外企业名称:  (盖章)
  (当地文或英文)
  负责人签字:
  地  址(中文):
  地址(当地文或英文)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境内(外中方)投资单位  │  │  │  │
  │ 名称(负责办理登记方)  │  │  投资  │  │
  │  │  │  │  │
  ├──────────────┼───┤  比例  ├────────┤
  │  │  │  │  │
  │ 其他中方投资单位  ├───┤  (%)  ├────────┤
  │  │  │  │  │
  ├──────────────┼───┼──────┼────────┤
  │ 境外注册登记号  │  │ 开业日期  │ 年 月 日  │
  ├──────────────┼───┼──────┼────────┤
  │  开户银行  │  │ 开户帐号 │  │
  ├──────────────┼───┼──────┼────────┤
  │  经营形式  │  │中方财务负责│  │
  │  │  │人  │  │
  ├──────────────┼───┼──────┼────────┤
  │  注册形式  │  │ 投资总额  │  │
  ├──────────────┼───┴──────┴────────┤
  │  主管范围  │  │
  └──────────────┴───────────────────┘
  ┌──────────┬─────────┬─────────┬───┐
  │  │  │  │  │
  │  注册资本  │  │其中:中方注册资本│  │
  ├──────────┼───┬─────┼───┬─────┼───┤
  │ 企业总股数  │  │  │  │1.中方 │  │  │ (每股金额 元)  │  │ 其中: │  │机构持股 │  │
  │  (外币名称)  │  │中方持股数│  │数  │  │
  │  │  │  │  ├─────┤  │
  │  │  │  │  │2.中方个│  │
  │  │  │  │  │人持股数 │  │
  ├──────────┼───┴─────┼───┴─────┼───┤
  │ 资产总额  │  │ 本年利润总额  │  │
  │  │  │  │  │
  └──────────┴─────────┴─────────┴───┘  ┌──────────┬─────────┬──────┬──────┐
  │  │  │投资或派出 │国有资产管理│
  │  │ 境外企业申报  │单位审查  │部门审定  │
  │  项 目  │  │  │  │
  │  ├────┬────┼──────┼──────┤
  │  │上年(年│当年(年│ 当年(年) │当年(年) │
  │  │  )│  )│  │  │
  ├──────────┼────┼────┼──────┼──────┤
  │ 企业全部国有资产  │  │  │  │  │
  │ 总额  │  │  │  │  │
  │  │  │  │  │  │
  ├──────────┼────┼────┼──────┼──────┤
  │ ① 国有资本金总额 │  │  │  │  │
  │  │  │  │  │  │
  ├──────────┼────┼────┼──────┼──────┤
  │ ②留存收益  │  │  │  │  │
  │  │  │  │  │  │
  ├──────────┼────┼────┼──────┼──────┤
  │ ③未分配利润  │  │  │  │  │
  │  │  │  │  │  │
  ├──────────┼────┼────┼──────┼──────┤
  │ ④其它  │  │  │  │  │
  │  │  │  │  │  │
  ├──────────┼────┴────┴──────┴──────┤
  │ 其它需要说明的变  │  │
  │ 动事项  │  │
  └──────────┴───────────────────────┘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简况  │
  ├───────────┬───────────┬──────────┤
  │ 名称  │ 简略地址  │ 投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金额合计  │  │
  └───────────────────────┴──────────┘
  注:本页可附页续填

  ┌─────────────┬──────┬──────┬──────┐
  │ 境外机构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投资│  │
  │ 或 │  │
  │派出│  │
  │单位│  │
  │审查│  │
  │意见│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  │
  │部门│  │
  │审查│  │  │意见│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  │
  │国有│  │
  │资产│  │
  │管理│  │
  │部门│  │
  │审定│  │
  │意见│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授权占用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 领证人签字  │  │档案编号│  │
  └────────┴───────┴────┴────────────┘
  </font>


  填表说明

  1、“用途”: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境外企业保存”、“投资或派出单位保存”、“财政部门保存”的戳记。
  2、“编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时,赋予该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3、“境外企业(中外文)名称”:指境外企业的全称,应与境外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负责人签字”:由境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中方全资境外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代表人”,即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的负责人签字。
  5、“中外文地址”:指境外企业经营所在地地址。
  6、“境内(外中方)投资单位名称(负责办理登记方)”:(1)指负责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内或位于境外中方投资单位的全称。(2)“其它中方投资单位”,填写其余各个占用国有资产的中方投资单位名称。(3)“投资比例”:指中方各个投资单位在企业内的占股比例。
  7、“境外注册登记号”:指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登记号码。
  8、“开业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当地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开业的时间。
  9、“经营形式”:指境外企业采取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的形式。
  10、“中方财务负责人”:指境外企业中方财务主管,无中方财务人员的不填列。
  11、“注册形式”:指境外企业的股权在当地注册的形式,如以“个人”或“机构”名义注册。
  12、“投资总额”:指境外企业全部投资总额。
  13、“主管范围”:按境外企业实际经营的主要范围填列。
  14、“注册资本”:指由各个企业投资认缴或同意拨付用于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在当地进行注册的资本数额。其中中方注册资本按所有中方投资的总额填列。
  15、“企业总股数”:指企业全部股份数额,中方持股数,按全部中方持股数额填列,其中以“机构”或“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应分制填列。
  16、“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使用的全部财产。填列要求:
  (1)一般境外企业按年度会计决算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总额填列。
  (2)专业银行总行海外分支机构,按照产权登记检查年度决算的资产方数额填列。
  17、“本年利润总额”:指产权登记检查年度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18、“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属于中方的股东权益,即中方(国家)各个投资单位在该境外企业中所投入的作为资本金与留存收益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应属国有的数额及其他各项应属中方国有的数额之和。
  (1)中方独资企业,本项等于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全部股东权益,即为国有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及其他各项应属中方国有的数额之和,如果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累积数为负数,留存收益视同零处理。
  (2)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各个中方的国有资本金之和加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各个中方留存收益之和填列。
  (3)专业银行总行海外分行中的国有资产等于国有资本金加本年存益之和。
  19、“国有资本总金额”,指中方投资单位在该境外企业中投入的作为资本金的各项投资之和。
  20、“留存收益”:指资产负债表的“资本”项目(资产一负债)扣除资本金和未分配利润之后,应属中方部分。
  21、“未分配利润”:指企业历年累积税后利润未分配的余额。如为负数,视同零处理。
  22、“其它”:填写国有资产总额项目内除(1)至(3)以外的其它应属国有的资产。
  23、“其它需要说明的变动事项”:反映境外企业在上一次年度检查到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国有资产和其它变动事项需要说明的内容。
  24、“上年( 年)”:按境外企业年度检查产权登记表相对应的“当年”栏目的上一年度所采用的当地会计决算年度数额填列。“当年( 年)”:指按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当年数额填列。
  25、“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简况”:反映本企业向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状况。
  26、“境外企业经办人”:指境外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的经办人员。
  27、“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级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审查意见。
  28、“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由国内主管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境外企业,此项不填,由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即可。
  2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该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审定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最后审定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负责人。
  (3)“专用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30、“授权占用证书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该境外机构“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时所编的号码。
  31、“领证人签字”:指境外企业领取《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32、“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境外企业的登记表整理存档时所编的档案号。
  33、本表金额数字,除注册资本按原始货币名称和数额填列外,其余应换算成美元填列。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当地币与美元的汇率,按产权登记“当年”所选择的年度的当地会计年度最后一天的当地的外汇牌价换算。
  34、本表必须按表列各项目详细填写,字迹清晰,使用蓝、黑色钢笔写。

  立案编号:___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
  (立案登记)

  组建单位名称:  (盖章)
  组建单位负责人签字:
  组建单位地址:
  组建单位邮政编码: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元
  (外币)
   ┌─────────────────┬────────────────┐
  │  │  │
  │  拟开办境外机构名称  │  │
  ├─────────────────┼─────┬───────┬──┤
  │  │  │  │  │
  │ 境内投资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方) │  │投资比例(%)│  │
  ├─────────────────┼─────┴───────┴──┤
  │  申 请 住 所  │  │
  ├─────────────────┼────────────────┤
  │  经 营 形 式  │  │
  ├─────────────────┼────────────────┤
  │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  │
  ├─────────────────┼────────────────┤
  │  注 册 形 式  │  │
  ├─────────────────┼────────────────┤
  │  授权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号及日期  │  │
  └─────────────────┴────────────────┘  ┌────────────┬─────┬───────┬───────┐
  │  │组建单位 │ 投资或派出  │国有资产管理 │
  │  项目  │申报  │ 单位审查  │部门审定  │
  ├────────────┼─────┼───────┼───────┤
  │  │  │  │  │
  │ 初始中方全部投资总额  │  │  │  │
  ├────────────┼─────┼───────┼───────┤
  │ 其中:1.财政拨款  │  │  │  │
  ├────────────┼─────┼───────┼───────┤
  │  2.主管单位拨款│  │  │  │
  ├────────────┼─────┼───────┼───────┤
  │  3.其他  │  │  │  │
  ├────────────┼─────┼───────┼───────┤
  │  │  │  │  │  └────────────┴─────┴───────┴───────┘
  ┌────────────┬─────────────────────┐
  │ 企业全部投资总额  │  │
  ├────────────┼───────┬──────┬──────┤
  │  外方投资总额  │  │  │  │
  ├────────────┼───────┤  ├──────┤
  │  │  │ 投资比例  │  │
  │ 其他中方投资单位名称 ├───────┤ (%)  │  │
  │  │  │  │  │
  └────────────┴───────┴──────┴──────┘
  ┌───────────┬───────┬────────┬─────┐
  │  │  │  │  │
  │ 组建单位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  │  │
  │ 投资 │  │
  │ 或 │  │
  │ 派出 │  │
  │ 单位 │  │
  │ 审查 │  │
  │ 意见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  │
  │国有 │  │
  │资产 │  │
  │管理 │  │
  │部门 │  │
  │审核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
  </font>

  填表说明

  1、“立案编号”:指经授权单位批准新设立境外机构或投资项目后,由组建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时所赋予的编码代号。
  2、“组建单位名称”:负责筹建新的境外机构的主要投资单位的名称。
  3、“组建单位负责人签字”:负责组建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
  4、“拟开办的境外机构名称”:指经授权单位批准拟设立的境外机构的全称。
  5、“境内投资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方)”:指负责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方的国内投资单位全称。
  6、“申请住所”:申请拟开办境外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住址。
  7、“经营形式”:指拟设立境外企业所采取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形式。
  8、“申请业务范围”:指拟开办境外企业经营或业务方向。
  9、“注册形式”:拟开办境外企业将在当地采取的股份注册方式,如以机构或个人名义注册。
  10、“授权批准单位”:指批准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
  11、“批准文号及日期”:指批准单位批准组建该境外企业的文件号及批准日期。
  12、“初始中方全部投资总额”:按中方各个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投入的资本填列。
  (1)“财政拨款”:按属于财政投资拨款数额填列。
  (2)“主管单位拨款”:组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上一级投资单位的拨款。
  (3)“其他”: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属于国有资产的投入。
  13、“企业全部投资总额”:指境外企业中外各方全部投资总额。注册外币与美元的汇率在“备注”栏中说明。
  14、“外方投资总额”:指协议中的外方投入的资本。“投资比例”,指外方投资所占的比例。
  15、“其他中方投资单位名称”:指其他中方投资单位的全称。
  16、“组建单位经办人”:指由组建单位负责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员。
  17、“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的上一级投资单位或派出单位的审查意见。
  1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指负责该拟开办境外企业产权(立案)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19、本表金额数字,按原始投资货币名称和数额填列。

  用途:___
  编号:___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
  (开办登记)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境外机构名称:  (盖章)
  (当地文或英文)
  负责人签字:
  地  址(中文):
  地址(当地文或英文)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  │  │
  │ 境内(外中方)投资单位名称  │  │  │  │
  │  (负责办理登记方)  │  │ 投资  │  │
  ├─────────────────┼────┤ 比例  │  │
  │  │  │ (%) │  │
  │ 其他中方投资单位名称  ├────┤  │  │
  │  │  │  │  │
  ├─────────────────┼────┼─────┼─────┤
  │ 境外注册登记号  │  │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
  │  经营形式  │  │ 主营范围 │  │
  ├─────────────────┼────┼─────┼─────┤
  │  注册形式  │  │ 立案编号 │  │
  ├─────────────────┼────┴─────┴─────┤
  │ 授权批准部门  │  │
  ├─────────────────┼────────────────┤
  │ 批准文号及日期  │  │
  └─────────────────┴────────────────┘  ┌───────────┬──────────────────────┐
  │  │  │
  │ 注册资本  │  │
  ├───────────┼──────────────────────┤
  │ 企业总股数  │  │
  │ (每股金额  元)  │  │
  ├───────────┼────┬───────────┬─────┤
  │ 其中:  │  │1.中方机构持股数  │  │
  │  中方持股数  │  ├───────────┤  │
  │  │  │2.中方个人持股数  │  │
  ├───────────┼────┼───────────┼─────┤
  │  投资总额  │  │当地币与美元汇率  │  │
  └───────────┴────┴───────────┴─────┘

  ┌────────────┬─────┬────────┬──────┐
  │  │境外企业 │ 投资或派出  │国有资产管理│
  │  项  目  │申报  │ 单位审查  │部门审定  │
  ├────────────┼─────┼────────┼──────┤
  │ 企业全部国有资本金总额 │  │  │  │
  │  │  │  │  │
  ├────────────┼─────┼────────┼──────┤
  │  (1)财政拨款  │  │  │  │
  ├────────────┼─────┼────────┼──────┤
  │  (2)主管单位拨款 │  │  │  │
  ├────────────┼─────┼────────┼──────┤
  │  (3)其他  │  │  │  │
  └────────────┴─────┴────────┴──────┘
  ┌────────────┬──────┬───────┬──────┐
  │  │  │  │  │
  │  开办单位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投资 │  │
  │ 或 │  │
  │ 派出 │  │
  │ 单位 │  │
  │ 审查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主管 │  │
  │部门 │  │
  │审查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  │
  │ 国有 │  │
  │ 资产 │  │
  │ 管理 │  │
  │ 部门 │  │
  │ 审定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注  │  │
  ├───┴──────┬───────┬───────┬───────┤
  │ 授权占用证书编号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  领证人签字  │  │ 档案编号  │  │
  └──────────┴───────┴───────┴───────┘
  </font>


  填表说明

  1、“用途”: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境外企业保存”、“投资或派出单位保存”、“财政部门保存”的戳记。
  2、“编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时,赋予该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3、“境外企业(中外文)名称”:指境外企业的全称,应与境外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负责人签字”:由境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中方全资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代表人”,即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的负责人签字。  
  5、“中外文地址”:指境外企业注册的办事处地址。
  6、“境内(外中方)投资单位(负责办理登记方)”:指负责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内或位于境外的中方投资单位全称。其他中方投资单位,填写其余各个占用国有资产的中方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比例”:指各个中方投资所占的比例。
  7、“境外注册登记号”:指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登记号码。
  8、“开业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当地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开业的时间。
  9、“经营形式”:指境外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形式。
  10、“注册形式”:指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产权的形式,如以“个人”或“机构”名义注册。
  11、“立案编号”:填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时所赋予的编码代号。  
  12、“授权批准部门”:指批准设立该境外企业的授权审批部门。
  13、“批准文号及日期”: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号及批准日期。
  14、“注册资本”:指由各个企业投资认缴或同意拨付用于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在当地进行注册的资本数额。其中,中方注册资本按中方投资的总额填列。
  15、“企业总股数”:指企业全部股份数额;“中方持股数”:按中方全部持股数填列;其中以“机构”和“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应分制填列。
  16、“投资总额”:指该境外企业中外各方投资总和。“当地币与美元汇率”按企业注册时当地银行外汇牌价计量。
  17、“企业全部国有资本金总额”:指中方各个占用国有资产投资单位在该境外企业投入的作为资本金的各项投资之和。
  (1)“财政拨款”:按属于财政投资拨款数额填列。
  (2)“主管单位拨款”:境外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上一级投资单位拨款。
  (3)“其它”:指其它作为国有资本金的其他投资来源。
  18、“开办单位经办人”:负责境外企业开办产权登记的经办人员。
  19、“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的上一级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审查意见。  
  20、“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由国内主管单位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此项不填,由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即可。
  2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该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审定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最后审定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负责人。
  (3)“专用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
  22、“授权占用证书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该境外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时所编的号码。
  23、“领证人签字”:指境外企业领取《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24、“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境外企业的登记表整理存档时所编的档案号。
  25、本表金额数字,除注册资本按原始货币名称和数额填列外,其余应换算成美元填列,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当地币与美元的汇率;按办理产权登记当月的上月末最后一天的当地外汇牌价换算。
  26、本表必须按表列各项详细填写,字迹清晰,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

  用途:___
  编号:___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
  (变动登记)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境外企业名称:  (盖章)
  (当地文或英文)
  负责人签字:
  地  址(中文):
  地址(当地文或英文)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
  │  变更内容  │  │
  └───────────────┴──────────────────┘  ┌─────────────┬──────────┬─────────┐
  │  │  │  │
  │  变动项目  │  原定  │  现定  │
  ├─────────────┼──────────┼─────────┤
  │ 1.境外企业名称  │  │  │
  ├─────────────┼──────────┼─────────┤
  │ 2.地  址  │  │  │
  ├─────────────┼──────────┼─────────┤
  │ 3.境外注册登记号  │  │  │
  ├─────────────┼──────────┼─────────┤
  │ 4、法定代表人  │  │  │
  ├─────────────┼──────────┼─────────┤
  │ 5、中方代表人  │  │  │
  ├─────────────┼──────────┼─────────┤
  │ 6、投资或派出单位  │  │  │
  ├─────────────┼──────────┼─────────┤
  │ 7、编号  │  │  │
  ├─────────────┼──────────┼─────────┤
  │ 8、经营形式  │  │  │
  ├─────────────┼──────────┼─────────┤
  │ 9、主管范围  │  │  │
  └─────────────┴──────────┴─────────┘
  ┌───────────┬───────┬────────┬─────┐
  │  │  境外企业  │投资或派出单位 │国有资产管│
  │  项  目  │  申报  │审查  │理部门审定│
  ├───────────┼───────┼────────┼─────┤
  │  中方股份总数  │  │  │  │
  │  │  │  │  │
  ├───────────┼───────┼────────┼─────┤
  │  国有资本金总数  │  │  │  │
  │  │  │  │  │
  ├───────────┼───────┼────────┼─────┤
  │  国有资产总额  │  │  │  │
  │  │  │  │  │
  └───────────┴───────┴────────┴─────┘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  │
  │ 批准变动单位  │  │
  ├───────────┼──────────────────────┤
  │  │  │
  │ 批准文号及日期  │  │
  ├───────────┼──────────────────────┤
  │  │  │
  │  主要变动  │  │  │  │  │
  │  事项说明  │  │
  │  │  │
  │  │  │
  └───────────┴──────────────────────┘
  ┌──────────────────────────────────┐
  │  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简况  │
  ├───────────┬───────────────┬──────┤
  │  名  称  │  简 略 地 址  │ 投资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资 金 额 合 计  │  │
  └───────────────────────────┴──────┘  注:本面可附页续填
  ┌────────────┬──────┬───────┬──────┐
  │  │  │  │  │
  │  境外企业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  │  │
  │ 投资 │  │
  │ 或 │  │
  │ 派出 │  │
  │ 单位 │  │
  │ 审查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主管 │  │
  │ 部门 │  │
  │ 审查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国有 │  │
  │资产 │  │
  │管理 │  │
  │部门 │  │
  │审定 │  │
  │意见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注 │  │
  ├───┴──────┬───────┬───────┬───────┤
  │ 换发证书编号  │  │ 换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 换领证人签字  │  │ 档案编号  │  │
  └──────────┴───────┴───────┴───────┘
  </font>


  填表说明

  1、“用途”: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作用,由产权登记机关经办人加盖戳章后,分别保存。
  2、“编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时,赋予该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3、“变更内容”:填写办理发生产权变动登记的具体项目。
  4、“境外企业中外文名称”:指境外企业的全称,应与境外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5、“负责人签字”:由境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中方全资境外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代表人”,即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的负责人签字。
  6、“中外文地址”:指境外企业注册的办事处地址。
  7、“原定”:按上一次产权登记时登记主管机关审定的相应事项填列。 
  8、“现定”:按申办单位申报的变动事项并经产权登记主管机关审定的相应变动事项填列。
  9、“境外注册登记号”:按开办时原定或申办变动时现定填列。
  10、“法定代表人和中方代表人”:同注5。
  11、“编号”:同注2。
  12、“投资或派出单位”:指该境外企业上一级投资或派出单位的主管部门。
  13、“经营形式”:指境外企业采取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的形式。
  14、“主管范围”:指境外企业实际经营的主要范围。
  15、“中方股份总数”:指境外企业中属于中方国有股份的总数。
  16、“国有资本金总额”:指各个中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投入作为资本金的各项投资之和。
  17、“国有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中属于中方的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即等于各个中方投入的资本和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中方的留存收益及其他应属于中方所有的数额之和。对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时,留存收益视同为零。
  18、“批准变动单位”:指境外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拥有审批权限的上一级投资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
  19、“批准文号及日期”:批准产权变动的上一级投资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号及批准日期。
  20、“主要变动事项说明”:反映境外企业产权变动的主要情况及原因说明。
  21、“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简况”:反映本企业向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状况。
  22、“境外企业经办人”:指境外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的经办人员。
  23、“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投资单位或派出单位的审查意见。
  24、“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由国内主管单位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此项不填,由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即可。
  2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指负责该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26、“换发证书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该境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后,新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号码。
  27、“换证人签字”:指境外企业负责领取换发的《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28、“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境外企业的登记表整理存档时所编的档案号。
  29、本表金额字,应换算成美元填列。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当地币和美元的汇率;按办理产权登记当月的一月末最后一天当地的外汇牌价换算。
  30、本表必须按表列各项目详细填写,字迹清晰,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
  用途:___
  编号:___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
  (注销登记)

  境外企业名称(中文):
  境外企业名称:  (盖章)
  (当地文或英文)
  负责人签字:
  地  址(中文):
  地址(当地文或英文):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批准单位  │  │
  │  │  │
  ├──────────┼───────────────────────┤
  │ 批准文号及日期  │  │
  │  │  │
  └──────────┴───────────────────────┘
  ┌───────────┬───────────┬──────────┐
  │  项  目  │  资产总额  │ 国有资产总额  │
  ├───────────┼───────────┼──────────┤
  │  最近一次审定  │  │  │
  ├───────────┼───────────┼──────────┤
  │  资产评估结果  │  │  │
  └───────────┴───────────┴──────────┘
  ┌──┬─────┬─────────────────────────┐
  │  │  │  金  额  │
  │  │处置方式 ├───────┬─────────┬───────┤
  │ 国 │  │境外企业申报 │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国有资产管理 │
  │ 有 │  │  │  │ 部门审定  │
  │ 资 ├─────┼───────┼─────────┼───────┤
  │ 产 │  │  │  │  │
  │ 处 ├─────┼───────┼─────────┼───────┤
  │ 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后国有资产 │  │  │  │
  │  总额  │  │  │  │
  ├──┬─────┴───────┴─────────┴───────┤
  │  │  │
  │注 │  │
  │销 │  │
  │原 │  │
  │因 │  │
  └──┴───────────────────────────────┘  ┌────────────┬──────┬───────┬──────┐
  │  │  │  │  │
  │ 境外企业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投资 │  │
  │ 或 │  │
  │ 派出 │  │
  │ 单位 │  │
  │ 审查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主管 │  │
  │ 部门 │  │
  │ 审查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国有 │  │
  │ 资产 │  │
  │ 管理 │  │
  │ 部门 │  │
  │ 审定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  │  │
  ├───┴──────┬───────┬───────┬───────┤
  │ 被注销证书编号  │  │ 收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 收证人签字  │  │ 档案编号  │  │
  └──────────┴───────┴───────┴───────┘
  </font>


  填表说明

  1、“用途”: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作用,由产权登记机关经办人加盖戳章后,分别保存。
  2、“编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时,赋予该境外企业的产权登记号码。
  3、“境外企业中外文名称”:指境外企业的全称,应与境外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负责人签字”:由境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中方全资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根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代表人”,即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的负责人签字。
  5、“中、外文地址”:指境外企业注册的办事处地址。
  6、“批准单位”:指最后批准境外企业撤销、被合并、被兼并的机关。
  7、“批准文号及日期”:批准单位批准该境外企业撤销或被合并、被兼并的文件号及批准日期。
  8、“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使用的全部资产。按照资产负债表(合并表)的资产方数额填列。  
  9、“国有资产总额”:指境外企业中属于中方的股东权益,即等于各个中方投入的资本和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中方的留存收益及其他应属中方所有的数额之和。如果该企业单位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留存收益视同零处理。
  10、“最近一次审定”:由境外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相应项目填列。
  11、“资产评估结果”: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被合并、兼并的情况,按照当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填列。如属于清算、撤销的企业不填列。
  12、“处置方式”:指撤销、被合并、被兼并的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如出售、拍卖、有偿划转、无偿划转、封存待有关机关处理,等等。
  13、“处置后国有资产总额”:指注销单位国有资产经各种处置方式处置后剩余的国有资产数额。
  14、“注销原因”:由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的境外企业填写。
  15、“境外企业经办人”:指境外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的经办人员。
  16、“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审查意见。
  17、“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境外企业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国内主管单位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此项不填,由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即可。
  1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9、“被注销证书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授予该境外企业的《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号码。
  20、“收证日期”: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注销企业授权占用证书的日期。
  21、“收证人签字”: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22、“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境外企业登记表整理存档时所编的档案号。
  23、本表金额数字,应换算成美元填列,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当地币和美元的汇率。按境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当月的上月未最后一天的当地的外汇牌价换算。
  24、本表必须按表列各项目详细填写,字迹清晰,使用蓝、黑色笔填写。

  附件三  境外产权登记表编号说明

  一、境外企业编号说明
  编号采用境外企业隶属关系,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境外企业所在国或地区、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境外企业所属部门和地区、境外企业级次及产权登记顺序七个层次的编码方法,用十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图示:
  ×××××××××××××××
  ─┬─┬─┬─┬──┬───┬──┬──
  │ │ │ │  │  │  │
  │ │ │ │  │  │  └第七层作为境外企业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标
  │ │ │ │  │  │  识,用四位数字表示。
  │ │ │ │  │  │
  │ │ │ │  │  └第六层次为境外企业级次,用一位数字表示。  
  │ │ │ │  │  
  │ │ │ │  │
  │ │ │ │  └第五层次为各部委和省级所属境外企业代码标识,用三位
  │ │ │ │  数字表示。
  │ │ │ │
  │ │ │ └第四层作为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用二位数字表示。
  │ │ │  
  │ │ └第三层作为境外企业所在国或地区代码标识,用三位数字表示。
  │ │ 
  │ └第二层作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  
  └ 第一层作为境外企业隶属关系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第一层,境外企业隶属关系代码标识,分别如下:
  1—中央企业单位所属境外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单位所属境外企业。
  3—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单位所属境外企业。
  4—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单位所属境外企业。
  5—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境外企业。
  6—不同地区投资形成的境外企业。
  第二层,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分配如下: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5—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6—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
  7—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层,境外企业所在国或地区代码标识,根据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2659-8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填列。为三位数。代码如下:
  
  <font size=+1>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
  数码  名称  字母代码
  004  阿富汗  AF
  008  阿尔巴尼亚  AL
  010  南极洲  AQ
  012  阿尔及利亚  DZ
  016  美属萨摩亚  AS
  020  安道尔  AD
  024  安哥拉  AO
  028  安提瓜  AG
  032  阿根廷  AR
  036  澳大利亚  AU
  040  奥地利  AT
  044  巴哈乌  BS  048  巴林  BH
  050  孟加拉  BD
  052  巴巴多斯  BB
  056  比利时  BE
  064  不丹  BT
  090  百慕大  BM
  068  玻利维亚  BO
  072  博茨瓦纳  BW
  074  布维岛  BV
  076  巴西  BR
  084  伯利兹  BZ  086  英属印度洋领土  IO
  060  所罗门群岛  SB
  092  英属维尔京群岛  VG
  096  文莱  BN
  100  保加利亚  BG
  104  缅甸  BU
  108  布隆迪  BI
  112  白俄罗斯  BY
  116  柬埔寨  KH
  120  喀麦隆  CM
  124  加拿大  CA
  128  坎顿和恩德贝里群岛  CT  132  佛得角  CV
  136  开曼群岛  KY
  140  中非  CF
  144  斯里兰卡  CK
  148  乍得  TD
  152  智利  CL
  162  圣诞岛  CX
  166  可可(基林)群岛  CC
  170  哥伦比亚  CO
  174  科摩罗  KM
  178  刚果  CG
  180  扎伊尔  ZR
  184  库克群岛  CK
  188  哥斯达黎加  CR
  192  古巴  CU
  196  塞浦路斯  CY
  200  捷克斯洛伐克  CS
  204  贝宁  BJ
  208  丹麦  DK
  212  多米尼加  DM
  214  多米尼加共和国  DO
  216  毛德地  NQ
  218  厄瓜多尔  EC
  222  萨尔瓦多  SV
  226  赤道几内亚  GQ
  230  埃塞俄比亚  ET
  234  法罗  FO
  238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  FK
  242  斐济  FJ
  246  芬兰  FI
  250  法国  FO
  254  法属圭亚那  GF
  258  法属波利尼西亚  PF
  262  吉布提  DJ
  266  加蓬  GA
  270  冈比亚  GM
  288  加纳  GH
  292  直布罗陀  GI
  296  基里巴斯  KI
  300  希腊  GR
  304  格陵兰  GL
  308  格林纳达  GD
  312  瓜德罗普  GP
  316  关岛  GU
  320  危地马拉  GT
  324  几内亚  GN
  328  圭亚那  GY
  332  海地  HT
  334  赫德岛  HM
  336  梵蒂冈  VA
  340  洪都拉斯  HN  344  香港  HK
  348  匈牙利  HU
  352  冰岛  IS
  356  印度  IN
  360  印度尼西亚  ID
  364  伊朗  IR
  368  伊拉克  IQ
  372  爱尔兰  IE
  374  巴勒斯坦  PK
  376  以色列  IL
  380  意大利  IT
  384  象牙海岸  CI
  388  牙买加  JM
  392  日本  JP
  396  约翰斯顿岛  JT
  400  约旦  JO
  404  肯尼亚  KE
  408  朝鲜  KR
  410  南朝鲜  KR
  414  科威特  KW
  418  老挝  CA
  422  黎巴嫩  LB
  426  莱索托  LS
  430  利比里亚  LR
  434  利比亚  LY
  438  列支敦士登  LI
  442  卢森堡  LU
  446  澳门  MO
  450  马达加斯加  MG
  454  马拉维  MW
  458  马亚西亚  MY
  462  马尔代夫  MV  466  马里  ML
  470  马耳他  MT
  474  马提尼克  MQ
  478  毛里塔尼亚  MR
  480  毛里求斯  MU
  484  墨西哥  MX
  488  中途岛  MI
  492  摩纳哥  MC
  496  蒙古  MN
  500  蒙特塞拉特  MS
  504  摩洛哥  MA
  508  莫桑比克  MZ
  512  阿曼  OM
  516  纳米比亚  NA
  520  瑙鲁  NR
  524  尼泊尔  NE
  528  荷兰  NL
  523  荷属安的列斯  AN
  536  中间地带  NT
  540  新喀里多尼亚  NC
  548  瓦努阿图  VU
  554  新西兰  NZ
  558  尼加拉瓜  NI
  562  尼日尔  NE
  566  尼日利亚  NG
  570  纽埃岛  NU
  574  诺福克岛  NF
  578  挪威  NO
  582  太平洋群岛  PC
  586  巴基斯坦  PK
  590  巴拿马  PA
  598  巴布亚新几内亚  PG
  600  巴拉圭  PY
  604  秘鲁  PE
  608  菲律宾  PH
  612  皮特凯恩岛  PN
  616  波兰  PL
  620  葡萄牙  PT
  624  几内亚比绍  GW
  626  东帝汶  TP
  630  波多黎各  PQ
  634  卡诺尔  QA
  638  留尼汪  RE
  642  罗马尼亚  RO
  646  卢旺达  RW
  654  圣赫勒拿  SH
  658  圣基茨-尼维斯-安圭拉  KN
  662  圣卢西亚  LC
  666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PM
  670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VC
  674  圣马力诺  SM
  678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T
  682  沙特阿拉伯  SA
  686  塞内加尔  SN
  690  塞舌尔  SN
  694  塞拉利昂  SL
  702  新加坡  SG
  704  越南  VH
  706  索马里  SO
  710  南非(阿札尼亚)  ZA
  716  津巴布韦  ZW
  720  民主也门  YD
  724  西班牙  ES
  732  西撤哈拉  EH
  736  苏丹  SD
  740  苏里南  SR
  744  斯瓦巴德群岛  SJ
  748  斯威士兰  SZ
  752  瑞典  SE
  756  瑞士  CH
  760  叙利亚  SY
  764  泰国  TH
  768  多哥  TG
  772  托克劳  TK
  776  汤加  TO
  780  特立尼达和多哥巴  TT
  78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AE
  788  突尼斯  TN
  792  土尔耳  TR  796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
  798  图瓦卢  TV
  800  乌干达  UG
  804  乌克兰  UA
  810  苏联(独联体)  SU
  818  埃及  EG
  826  英国  GB
  834  坦桑尼亚  TZ
  840  美国  US
  849  美属太平洋群岛  PU
  850  美属维尔京群岛  VI
  854  上沃尔特  HV
  858  乌拉圭  UY
  862  委内瑞拉  VE
  872  威克岛  WK
  876  瓦利斯和富图群岛  WF
  882  西萨摩亚  WS
  886  也门  YE
  890  南斯拉夫  YU
  894  赞比亚  ZM
  </font>


  第四层,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按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4754 84《国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的行业大类代码填列。境外企业单位的行业大类的划归,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境外企业的主管范围,按照该文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五层,境外企业隶属于中央各部委和各省级地方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226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别代码》中的编码填列。属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境外企业用900以后二位数代码标识别,如北京市所属的境外企业为“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标识分配如下:
  
  <font size=+1>  01  北京  02  天津  03  河北  04  山西  05  内蒙  06  辽宁  07  吉林  08  黑龙江  09  上海  10  江苏  11  浙江  12  安徽  13  福建  14  江西  15  山东  16  河南  17  湖北  18  湖南  19  广东  20  广西  21  海南  22  四川  23  贵州  24  云南  25  西藏  26  陕西  27  甘肃  28  青海  29  宁夏  30  新疆  31  哈尔滨市 32  长春市  33  沈阳市  34  大连市  35  青岛市  36  南京市  37  宁波市  38  厦门市  39  武汉市  40  广州市  41  深圳市  42  成都市  43  重庆市  44  西安市
  </font>

  第六层,境外企业通讯次代码,一级企业用“1”表示,二级企业用“2”表示,以下类推。
  第七层,境外企业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按行业大类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1号排到9999号。
  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有利于电子计算机较长时间地储存数据,《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包括年度检查、开办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四种表)和《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统一使用该编号。境外企业变更、注销后,原编号随即注销,不再使用。
  产权(立案)登记的立案编号不使用此编号,另行编排。用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代码使用分配如下:第一位表示境外机构性质,1—表示企业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行政单位。第二位表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同境外企业年度登记表第二层代码一致。第三至五位,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机构立案登记的先后顺序编排,从001至999。

  二、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编号说明
  编号采用境外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部门及产权登记顺序七个层次的编码方法,用十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示:

  ×××××××××××××××
  ─┬┬┬─┬──┬──┬──┬──
  │││ │  │  │  └第七层次作为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 │  │  │  顺序代码标识,用三位数字表示。
  │││ │  │  └第六层次为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级次,用一位数
  │││ │  │  字表示。
  │││ │  └第五层次为各部委和各省级地方所属境外行政、事业单位
  │││ │  代码标识,用三位数字表示。
  │││ │
  │││ └第四层次作为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部门分类代码标识,用二
  │││  位数字表示。
  │││
  │││
  ││└第三层次作为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标识,用三位
  ││  数字表示。
  │└第二层次作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
  └第一层次作为境外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

  第一层,境外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标识,同境外企业第一层代码标识相同。
  第二层,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同境外企业第二层代码标识相同。
  第三层,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标识,同境外企业第三层代码标识相同。
  第四层,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部门分类代码标识,分配如下:
    01  文、教  05  科研  09  商、贸  02  卫生福利  06  社会团体 10  交通运输  03  行政管理  07  公、检、法11  农、林  04  新闻影视  08  工业  12  其他

  第五层,境外行政、事业单位隶属于中央各部委、各省级地方的代码标识,同境外企业第五层代码标识相同。
  第六层,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级次代码标识,一级机构用“1”表示,二级用“2”表示,以下类推。
  第七层,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按部门分类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1号排到999号。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非企业)》包括年度检查、开办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四种表)和《境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统一使用该编号,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注销后,原编号随即注销,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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