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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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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2-01-17 实施时间:2022-01-17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沪人社综【2021】193号《关于2020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2020年我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人民币124,056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2,028元以下(含62,028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2,028元但在248,11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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