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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合同中单方面加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合同中单方面加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双方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但免责条款内容为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双方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但免责条款内容为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五、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