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媒体列表
>
【以案说法】婚前房产,婚后别随便加名

【以案说法】婚前房产,婚后别随便加名

杨锐洲
杨锐洲 - 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
杨锐洲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6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曾担任知名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区域法务,目前执业于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分案例简介: 1、代理上海个人民间借贷案件,成功执行到判决的借款170万。 2、代理上海个人盗窃案件,取得从轻减轻处理,法院判决拘役4个月。 3、代理上海个人妨害公务案件,当事人被拘留3月后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法院判决拘役4个月。 4、代理上海工程欠款纠纷案件,胜诉取得本息240万元。 5、代理上海本地劳动纠纷案件,替劳动者取得经济赔偿金65万元。
执业认证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
网站认证 网站认证

【前言】

许多人认为,婚前一方所购置的房产,因为另一方未出资便于婚后变更产权登记,于房地产权证上增加另一方姓名,日后发生离婚等纠纷时因对方并未出资,不应分割房产。从法律理论及实务中又是什么结果呢?



【基本案情】

原告(女方)与被告一(男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被告一于婚前2003年购置上海市闵行区房屋一套,原登记于被告一与其父母即本案被告二、被告三名下。后于2006年,原告已生育一子,因被告一婚前所购房产并无原告产权,故原告多次以离婚相要挟,要求“加名”。被告一家因顾虑家庭和睦,最终无奈妥协,故原被告四人共同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变更产权登记情况,变更后,原告及被告一各占该房屋产权1/6,被告二、被告三各占1/3。

2015年,原告因个人其他原因向被告一提出“假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共同生活至2019年。

2019年年中,原告搬离该处房产,并于次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房产,由三被告给予原告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庭审双方观点】

【原告】

本案系争房屋登记于原被告四人名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折价款。

【被告】

本案实际应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而非简单的共有物纠纷。系争房屋是三被告出资购买,签订买卖合同及支付价款均在原告和被告一登记结婚之前,该房屋系被告一婚前财产。从房屋的出资贡献及后续还贷情况,原告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三被告迫于无奈才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的名字。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现根据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被告一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二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三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现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根据房屋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依法确认系争房屋由三被告按份共有,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一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843,240.54元。



【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由被告XX、XX、XX各自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843,240.54元;

三、原告于被告一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协助三被告办理上述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发生的税费各自按国家规定负担;

四、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1,069.08元。

【律师观点】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纵使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出资情况均无异议,法院通常只会询问被告一方:没出资你为什么加他/她名字?你加他/她名字干嘛?

简单的一句提问,已完全显示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裁判倾向,笔者目前所遇到的此类纠纷,基本上法院都是以产权登记情况作为判决依据,而不会衡量双方出资情况、加名过程等等。进而,此类案件作为原告方的胜诉可能性极大。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读者朋友们引以为戒,虽然网上关于婚前房产、婚后房产、登记情况等文章层出不穷,但理论与实务还需稍作区分。

在变更产权登记信息时,建议自己做好心理准备,虽然只是一个变更的程序,对方未出资,但一旦变更登记,后果极有可能诸如此类案例。

本文由入驻听律平台律师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为你推荐

离婚常用证据简略介绍
什么是诉讼时效
独生子女未必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婚姻期间共同财产范围都包括哪些?
暴力袭警请注意将受到严惩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