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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

李国帅
李国帅 -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该律师曾供职于大型国企、司法机构及著名企业,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极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自执业以来,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热情、周到和优质的服务,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上千件起,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同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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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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