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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承运人能否以旅客或者货物来自疫情重点地区而拒绝承运的?

公共承运人能否以旅客或者货物来自疫情重点地区而拒绝承运的?

李国帅
李国帅 -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该律师曾供职于大型国企、司法机构及著名企业,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极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自执业以来,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热情、周到和优质的服务,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上千件起,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同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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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其目的在于避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垄断性;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运输承运人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防止疫情传播,拒绝运输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旅客或者货物的要求并不违反该强制缔约义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处理必须是基于有关部门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或者确有必要。没有正当理由,承运人拒绝合理的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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