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产权转移的风险。政府分配的拆迁安置房再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后,买房要等到五年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时间漫长,即使合同有效,产权转移也具有很大的风险。
2、价格风险。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但是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如果中间房屋价格不断上涨,拆迁户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共有人的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转让”,因此,如果买卖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4、一房多卖的风险。在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期间房价上涨,出让方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将其进行二次甚至多次出卖。届时,购买方也难以获得安置房的所有权。
引用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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