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引用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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