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其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行为,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
2、因其因其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行为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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