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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