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而造成2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延误了高校录取通知书等重要邮件投递,给他人造成失去高校录取资格等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3、给国家声誉造成严重损害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五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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