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于投资的实物应当为投资人所有,并且没有做担保或者抵押。
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经过评估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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