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遗赠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遗赠属于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民法典》 第十九条
《民法典》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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