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申请受理后不能申请执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也应当解除。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引用法规
《破产法》 第十九条
《破产法》 第二十条
《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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