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公司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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