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检查院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天。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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