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为人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以欺诈发行债券的;
3、利用欺诈发行债券而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存在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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