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如下
1、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由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审核程序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
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
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的规定
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
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引用法规
《重组办法》 第27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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