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抗诉的条件如下
1、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程序如下
1、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3、符合再审条件的,由相关法院进行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四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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