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交付执行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2、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3、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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