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给国家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存在其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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