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童工的,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引用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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