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租人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没有履行对租赁物及配套设施维修的义务。
2、承租方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有没有按时交付租金;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没有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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