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引用法规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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