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罪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环境资源的巨大破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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