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条例原本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修改后,变更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引用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43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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