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坏处有由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单个抵押一方的价值已经足够等原因,借款方只愿意抵押房屋或只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不能或不愿同时提供二者合一的抵押,使该抵押担保产生法律风险。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条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
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
引用法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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