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了应当申请补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即年检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准备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车管分所领取);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地点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其他机动车任意选择车管分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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