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二、《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引用法规
《物权法》 第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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