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填写《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证明;
5、建设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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