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收养无效情况有(一)收养人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三)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机关或公证机关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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