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2、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3、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引用法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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