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包括提名、选举、读票、公示等;
4、作出决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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