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引用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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