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给孩子取名的,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孩子的姓名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父母离婚,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名称、姓名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更改为继父继母的姓氏而引发的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姓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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