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2、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一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律师说法,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