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设立分公司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材料;
3、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4、总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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