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起诉离婚需要交纳50元至300元的案件受理费,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引用法规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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