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抚养费不给的
1、可以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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